就业工作程序

第三十一条 各年级、各专业部门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应掌握毕业生德、智、体诸方面的表现及其他情况,并开展就业指导工作。
第三十二条 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收集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。各年级可根据专业和行业收集需求信息,所收集的需求信息应及时向毕业生公布。
第三十三条 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安排、组织、举办并规范毕业生招聘活动。
第三十四条 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核,同意后将其列入学院毕业生就业计划建议。
第三十五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定步骤:
(一)、先由毕业生填写基本情况并在相应栏目内签字;
(二)、用人单位填写相关内容并签字、盖章;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;
(三)、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签署意见并盖章,协议书生效。
第三十六条 毕业就业协议书每名毕业生人手一份,应妥善保管。为规范就业行为,以协议书丢失为由申请补发新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,视同违约。申请人应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,说明情况,由本年级或专业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,并向学院交纳一定数量违约金后,方补发新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。已申请将户口档案留学院两年的毕业生,在毕业后择业期间丢失就业协议书,同视为违约,需向学院缴纳同等数量违约金后,方补发新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。对采用不正当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及学院的,将给予纪律处分。
第三十七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,但未加盖学院公章,毕业生以此为由要求再次领取(更换)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的,毕业生必须取得原用人单位的同意并向学院出示书面证明,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,年级负责人签署意见后,到学院就业指导中心退回原就业协议书,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,不按违约对待,但需缴纳一定数量的协议书工本费。毕业生填写就业协议书时笔误,要求更换就业协议书,也须缴纳就业协议书工本费。
第三十八条 就业协议书生效后,毕业生未将就业协议书反馈给用人单位,导致报到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,其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。
第三十九条 未申请将户口档案留学院的毕业生离校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《就业报到证》、《户口迁移证明》到用人单位报到,以便用人单位办理接收手续。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造成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,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。
第四十条 申请将户口、档案留学院的毕业生毕业时其《就业报到证》暂存学院。两年内若找到就业单位,需由本人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手续完备的就业协议书,于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周,到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。
第四十一条 派遣后,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派的,按下列原则办理:
(一)、在本省(市、自治区)范围内调整的,由本省(市、自治区)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,不需回学院办理。
(二)、跨省、市、自治区调整的,毕业生应于毕业当年8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,持相关材料持相关材料交学院就业指导中心,由学院统一报河北省人事厅(教育厅)审批。被批准调整的,方可办理改派手续,同时向学院缴纳一定数量的违约金。
(三)、符合改派条件毕业生申请改派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:
1、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;
2、原就业单位的有效退函;
3、与拟接收单位所签的手续完备的《就业协议书》;
4、《就业报到证》(含副页)、《户口迁移证明》;
第四十二条 毕业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不再负责其就业。将其档案和户籍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,由当地有关部门负责处理。
(一)、自派遣之日起,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用人单位报到的;
(二)、报到后,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。
第四十三条 就业时间安排:
(一)、毕业前一年10~12月,汇总、审核、上报毕业生生源,收集整理用人信息,接待用人单位来访及其它供需见面活动。
(二)、毕业前一年12月份至毕业当年5月30日(暂定),公布就业信息,举办毕业生就业招聘会及其他形式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,编制毕业当年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。
(三)、毕业当年6月初,上报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。
(四)、毕业当年7月初,毕业生毕业,办理离校手续。
第四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于当年10月15日全部结束,逾期不再办理就业相关事宜。
第四十五条 对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严重损害学院声誉的,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。
第四十六条 毕业生离校后,《就业报到证》遗失的,应在当地市以上报纸登报声明,然后持报纸原件及本人申请到学院就业指导中心,由就业指导中心到相关部门协助办理《就业报到证》补办手续,所需费用由毕业生本人承担。《户口迁移证明》遗失的,也应在当地市以上报纸登报声明,然后持报纸原件及《就业报到证》到学院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补办。
由于证件遗失而引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。
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在学院招生就业处。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可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解释细则。
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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